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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津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诉被告王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王永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津民保字第2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兴蓉,行长。被告王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诉被告王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永康的财产在限额31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永康的财产在限额31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双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