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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赵良与宁波市镇海泰德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良;宁波市镇海泰德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49号原告:赵良,被告:宁波市镇海泰德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泰德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良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万婷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艳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