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笫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XX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笫3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虎,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严桥、郭超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XX虎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薛湖镇薛湖卫生院西聂四楼路段时,与陈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XX虎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0.6mg/100ml。案发后陈XX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陈XX于2013年12月29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潘XX的陈述、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检验报告书、调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笫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张新爱人民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