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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曹立明与郑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立明,郑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保字第5号申请人:曹立明。被申请人:郑懿。申请人曹立明为防止被申请人郑懿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懿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亲亲家园11幢1单元502室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1-1012**),保全财产价值40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懿所有的坐落于鄞州区古林维科水岸7幢43号105室房屋(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1)96-016**),保全财产价值120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懿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1-2号704室房屋,保全财产价值40万元。申请人曹立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立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懿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亲亲家园11幢1单元502室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1-1012**),保全财产价值4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郑懿所有的坐落于鄞州区古林维科水岸7幢43号105室房屋街道(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1)96-016**),保全财产价值12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郑懿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1-2号704室房屋,保全财产价值4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