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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云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云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阙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6月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云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阙某驾驶浙K×××**号小型汽车行至云和县新建路3号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体内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后经血样提取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邱某的证言、丽水市大众司法鉴定所(2012)毒检字第0402号《法医毒物司法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体内酒精检测结果、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阙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跃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