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士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士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朝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应锡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余士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士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士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