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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春香与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香,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赵春香。委托代理人:李德昭,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滔,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负责人:王定兆,该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潘小平,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香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47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