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非审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正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正印、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非审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岳林,主任。被执行人:刘正印、黄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征决(2011)2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的征决(2011)2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2011)2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王机英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