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徐广亮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徐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刚行长被执行人徐广才,男,1960年2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徐勤建,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徐圩子村。徐广亮,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徐圩子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申请执徐广才、徐勤建、徐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徐广亮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上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广亮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上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