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恒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恒冠投资有限公司,海宁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知信。被告瑞安市恒冠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永华。第三人海宁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朝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恒冠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宁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以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李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鲍仁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