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与郝和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郝和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6号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负责人魏小庆,经理。地址:饶阳县建新路53号。被告郝和平,男,36岁,汉族,饶阳县桑园村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