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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蔡成现与戴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成现,戴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蔡成现,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戴春生,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成现与被告戴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成现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成现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果继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