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蔡成现与戴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成现,戴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蔡成现,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戴春生,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成现与被告戴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成现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成现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果继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