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泊头市XX镇,汉族,高中文化。2012年9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阜城县霞口镇付某某开办的台球厅内,先后非法设置赌博性游戏机11台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约四五人左右,非法营利50000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人付某某、高某某、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阜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阜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泊头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存玲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