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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昆明金矗经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昆明金矗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被告昆明金矗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53-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一、解除对被告昆明金矗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总部路X号83436.1㎡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08)第50XX**号】。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