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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白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朱建一与胡委高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一,胡委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白保字第2号申请人:朱建一,农民。被申请人:胡委高,农民。申请人朱建一因与被申请人胡委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法院起诉,为保证日后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委高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的别克牌桥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委高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的别克牌桥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