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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哲平审判员  成 勇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增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