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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超与韩海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李超。被告韩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韩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海洋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王家对河村的沿街楼房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海洋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王家对河村的沿街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