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夏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明辉。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夏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黄夏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8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