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民二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侯孟勇与阜城县福原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孟勇,阜城县福原实业有限公司,阜城县福原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民二初字第288-2号原告侯孟勇。法定监护人侯忠福。被告阜城县福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营第三人阜城县福原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阜民二初字第288号保全裁定,现因本院驳回原告“侯孟勇”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阜城县福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魏文升审判员 解金胜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