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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民二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侯孟勇与阜城县福原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孟勇,阜城县福原实业有限公司,阜城县福原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民二初字第288-2号原告侯孟勇。法定监护人侯忠福。被告阜城县福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营第三人阜城县福原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阜民二初字第288号保全裁定,现因本院驳回原告“侯孟勇”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阜城县福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魏文升审判员  解金胜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