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强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良武申请宁波滨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良武,宁波滨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强字第2号请求人:朱良武,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童哲,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宁波滨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鹤浦中界山南面。法定代表人:鲍文松,该公司总经理。请求人朱良武因被请求人宁波滨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留置其在该公司修理的“兴泰8”散货船,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宁波滨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立即交付“兴泰8”散货船。请求人朱良武于同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供了48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朱良武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朱良武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宁波滨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立即交付“兴泰8”散货船。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请求人朱良武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肖 琳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令(2013)甬海法强字第2号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甬海法强字第2号民事裁定,准许请求人朱良武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现命令:被请求人宁波滨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立即交付“兴泰8”散货船。此令。院长: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