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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磁县宝心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子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磁县宝心制衣有限公司,马子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磁县宝心制衣有限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北三环路南童装城31号B-605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子薇,女,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磁州镇小营村店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606051120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宝心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子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宝心制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磁县宝心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磁县宝心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磁县宝心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