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峰与戚一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戚一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447号原告:陈峰。委托代理人:王均尧。被告:戚一统。委托代理人:王永伟。原告陈峰为与被告戚一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主债务人徐向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依法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峰起诉称:2011年8月11日,徐向阳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陈峰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被告戚一统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徐向阳未予归还,被告戚一统也未尽担保之责。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经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绍诸刑初字第9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6月,被告人徐向阳向陈峰吸收存款人民币19.4万元,已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3.2万元,被告人徐向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本案已作刑事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