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亨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亨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雪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绵阳市亨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碟。被告:宋雪琴,女,汉族,住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亨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亨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亨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