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民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汤磊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民特字第28号申请人:汤磊。申请人汤磊申请宣告周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汤磊诉称:周婉珍,女,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浙江绍兴,杭州红蕾丝织厂退休工人,现住院于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申请人汤磊系周婉珍之子。2001年开始,周婉珍记忆力出现进行性下降,2006年8月,周婉珍因记忆力下降生活不能自理半月,入住浙江��同德医院治疗,至2008年5、6月份出院,后转至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至今。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目前意识不清,失去行动能力及思维能力,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现汤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周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汤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出具浙同德司法鉴定所(2012)精鉴字第57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周婉珍患阿尔采海默病,目前记忆、智能完全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汤振冠系周婉珍之夫,两人共同生育一子,名汤磊。本院认为,经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周婉珍因患阿尔采海默病,目前记忆、智能完全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汤磊申请宣告周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汤磊为周婉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忠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