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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祁郁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诸催字第57号申请人:温州银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郁敏。委托代理人:楼旭东。委托代理人:赵镥杰。申请人温州银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1040005222907261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2年9月25日,出票人卡迪丹集团有限公司,帐号37*****56030,出票行中国银行诸暨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温州银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帐号2010000*****431,出票金额壹拾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3年3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银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温州银莱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翁华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