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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宋蓬与王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蓬,王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0-3492号原告宋蓬,住址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姚庆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喜梅,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蓬诉被告王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蓬撤回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共35469元(其中3940案受理费8369元,3491受理费22800元,3492案受理费43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77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丽亚(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