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与麦伟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麦伟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89-1号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红旗中路45号大院。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伟胜,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麦伟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理代理审判员 梁 斌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嘉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