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惠炳与周伟建、浙江九居合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炳,周伟建,浙江九居合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68号原告:陈惠炳。委托代理人:章国平,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建。被告:浙江九居合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镇南村。法定代表人:潘世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陈惠炳与被告周伟建、浙江九居合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炳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建、浙江九居合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原告陈惠炳负担。审 判 员 韩利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