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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李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委托代理人:刘便生,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委托代理人:宋会来,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万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粘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