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李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委托代理人:刘便生,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委托代理人:宋会来,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万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粘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