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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分行诉被告王文岗、王俊、张恩军、刘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分行,王文岗,王俊,张恩军,刘存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分行,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解放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984-1。负责人:黄健,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莉、方伟,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被告:王文岗,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王俊,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王文岗之妻。被告:张恩军,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刘存军,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分行诉被告王文岗、王俊、张恩军、刘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分行于2013年1月29日以被告王文岗于2012年12月25日偿还原告本息15000元,余款口头承诺在2013年2月归还为由,要求撤回对被王文岗、王俊、张恩军、刘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分行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分行撤回对被告王文岗、王俊、张恩军、刘存军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