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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一初字第4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张凌勇、肖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张凌勇,肖静,张惠升,程磊,苏志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一初字第4148-2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富民科技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村。法定代表人:王茂亮,主任。委托代理人:姜万信,山东荣法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飞,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凌勇,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肖静,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被告:张惠升,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农村信用社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程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苏志奇,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凌勇、肖静、张惠升、程磊、苏志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0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郭银纲所有的车号为鲁pcc111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银纲所有的车号为鲁pcc111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刘龙启审 判 员  耿 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贺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