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乐昌市达盈染厂有限公司与约克夏(广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昌市达盈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法定代表人:萧灿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文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约克夏(广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帝法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邓会清。再审申请人乐昌市达盈染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约克夏(广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夏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帝法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达盈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以被申请人庭后提交,未允许申请人质证、答辩的《证明》、《通知书》伪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程序违法。以缺乏证据证明的《还款计划》复印件孤证为依据,认定申请人“属债务人加入”这一重要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38万元货款与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达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经查,2007年1月16日,北京里奥远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里奥公司)和帝法公司所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在该合同履行期间,约克夏公司取代了里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对此无异议。里奥公司和帝法公司所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交货的地点在达盈公司处;到期应付货款月结4个月,由达盈公司支付,如逾期未能支付,则由帝法公司支付。根据原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1月,约克夏公司以传真形式发给达盈公司一份《往来账项询证函》,要求达盈公司确认其仍欠约克夏公司的货款共计380000.04元,达盈公司在该函件中的“信息证明无误”栏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件的形式发回给约克夏公司。2011年4月1日,达盈公司向约克夏公司传真了一份《关于达盈欠约克夏货款的还款计划》,内容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止,乐昌市达盈染厂有限公司欠约克夏(广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付款计划如下:……”。落款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并加盖了达盈公司的印章。达盈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称,在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达盈公司由熊卫国承包,当时达盈公司有没有在《往来账项询证函》和《关于达盈欠约克夏货款的还款计划》中盖章确认不清楚,并且自认熊卫国承包达盈公司期间账目不清,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根据上述事实,约克夏公司提供的《往来账项询证函》及对《关于达盈欠约克夏货款的还款计划》的传真件,该件上盖有达盈公司的公章。达盈公司在《往来账项询证函》及对《关于达盈欠约克夏货款的还款计划》确认了其对所欠货款380000.04元负有还款责任,并承诺予以分期支付。达盈公司虽然在原二审上诉答辩中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确认上述证据中其公章的真伪,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达盈公司在上述还款计划中的承诺属于债务人的加入,其对上述欠款负有还款责任,进而改判帝法公司与达盈公司对上述货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达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乐昌市达盈染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