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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立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房礼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房礼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立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礼孝,男,l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济南公司)与被上诉人房礼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槐民初字第2090-1号民事裁定,驳回科瑞济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科瑞济南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科瑞济南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出具的《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载明:被告的住所地为济南市槐荫区。被告虽然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无法认定。故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科瑞济南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科瑞济南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工商注册的住所地为济南市槐荫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我公司住所地在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房礼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科瑞济南公司工商注册的住所地为济南市槐荫区。2011年11月7日,科瑞济南公司与房礼孝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签订地点在槐荫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科瑞济南公司住所地在其辖区内,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科瑞济南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