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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大超与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超,王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李大超,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超诉被告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超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敏杰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