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朝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孙桂富与吉林省鑫龙米业有限公司水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富,吉林省鑫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孙桂富,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鑫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崔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米丁,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桂富诉被告吉林省鑫龙米业有限公司水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富撤诉。审判长 邢子健审判员 金继贤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