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雒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徐某,女,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雒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徐某诉被告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