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玉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商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玉英。委托代理人管景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民权县双塔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吉安,乡长。委托代理人孟凯,该乡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银生。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玉英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2)民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上诉人刘玉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2)民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刘玉英撤回上诉、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刘玉英负担。审 判 长 朱利民代理审判员 牛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淼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