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郑杨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东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杨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东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号原告郑杨静。委托代理人叶义水。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东路支行。负责人董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杨静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东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杨静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杨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由原告郑杨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