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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精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建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精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建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93-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精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凤起路钢材市场三期2号仓库。法定代表人:陈卓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建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精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建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余建耀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蒙迪欧牌轿车在155000元范围内采取限制过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余建耀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蒙迪欧牌轿车在155000元范围内采取限制过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