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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强与姜春华、耿五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强,姜春华,耿五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XX强,男,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姜春华,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耿五成,男,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姜春华驾驶被申请人耿五成所有的豫PKF2**号普通低速货车,与申请人XX强所骑电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姜春华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要求对被申请人耿五成所有的豫PKF2**号普通低速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耿五成所有的豫PKF2**号普通低速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何俊英审判员  苏联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