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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唐秋平与孙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平,孙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982号原告:唐秋平。被告:孙云生。原告唐秋平诉被告孙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詹荣泉独任审理,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云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秋平起诉称:2011年12月22日,被告因经营业务资金盥足,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周转,答应于2012年1月1日归还。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1月1日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为此,原告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2日开始计算到本金还清为止,按月息20‰计息。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12月22日利息为4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1年12月22日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孙云生未答辩,也未提交反驳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孙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唐秋平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唐秋平丈夫与被告孙云生系朋友。2011年12月22日,被告以其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当日交付被告。被告当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唐秋平人民币20000元整。具借人孙云生”。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返还借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归还借款款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云生经原告唐秋平催还借款,而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其行为违法。原告唐秋平要求被告孙云生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唐秋平诉请要求被告孙云生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的主张,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支持。被告孙云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玉刚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如被告孙云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孙云生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荣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