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宇萌与陈XX、江战平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萌,陈XX,江战平,江勒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萌,无业。委托代理人方冶,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潘德虎,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圣华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战平,中铁一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程良亮,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勒,无业。委托代理人程良亮,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宇萌因与被上诉人陈XX、江战平、江勒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宇萌于2013年1月28��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宇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宇萌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