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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宇萌与陈XX、江战平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萌,陈XX,江战平,江勒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萌,无业。委托代理人方冶,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潘德虎,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圣华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战平,中铁一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程良亮,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勒,无业。委托代理人程良亮,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宇萌因与被上诉人陈XX、江战平、江勒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宇萌于2013年1月28��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宇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宇萌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