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嵊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蔡海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海东。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15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连同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2010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止)。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许夏江。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海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蔡海东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予数罪并罚。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海东及其指定辩护人许夏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蔡海东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仙乐路1弄5号一楼何某的租房,采用插片撬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小米手机一只及女式拎包一只,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155元。小米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海东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收款收据及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新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本院(2012)绍嵊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海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海东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蔡海东当庭自愿认罪,所窃的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指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为由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楼 益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李百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杰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