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宣区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华与宣化区府城驾驶员培训学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宣化区府城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区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李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范建国,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化区府城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宣化开发区侯二路东。负责人张利青,校长。委托代理人郭光,天津市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林,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宣化区府城驾驶员培训学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XXX审判员 罗 明审判员 吕书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