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范岐与李金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岐,李金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范岐。被告李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岐诉被告李金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邱垚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