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郑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郑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65号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祁支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健,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郑专红,职务不详。被告:郑专红,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郑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郑专红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郑专红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