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博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沙洪康与林海滨、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洪康,林海滨,谭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沙洪康,男,1986年6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林海滨,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谭玲,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洪康与被告林海滨、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沙洪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沙洪康负担。审 判 长 林 杜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人民陪审员 朱其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文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