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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穆永平、穆洋、刘凤林、阎国芝与张兆旺、卢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永平,穆洋,刘凤林,阎国芝,张兆旺,卢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穆永平。申请人穆洋。申请人刘凤林。申请人阎国芝。被申请人张兆旺。被申请人卢顺。申请人穆永平、穆洋、刘凤林、阎国芝与被申请人张兆旺、卢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穆永平、穆洋、刘凤林、阎国芝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肇事车辆冀BX70**/冀BBW**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一辆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穆永平、穆洋、刘凤林、阎国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兆旺驾驶、卢顺所有的肇事车辆冀BX70**/冀BBW**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滦平天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地点:兴隆县北营房镇高速公路事故停车厂(原高速交警队扣押地点)。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邴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