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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督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支行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支行,贾文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督字第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建斌被申请人:贾文兵,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支行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1年4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4.4%,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申请人取得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归还本息34553.75元,至今尚欠本金19570.64元,利息5003.02元未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归还。故申请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9570.64元,利息5003.0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贾文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支行的借款本金19570.64元,利息5003.02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38.1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