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威德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威德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9号现代企业中心一层。法定代表人白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威德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蒋家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雪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来孙,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威德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3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代理审判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